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45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2015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进入广州市白云区**街**花园旁北梯**房的户内,盗得被害人顾某某存放在卧室内的手机2台、苹果手表1块、银手镯4副、笔记本电脑1台、金坠1副等财物(均因信息不详未予价格认定)后逃离现场。
2.2020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进入广州市增区**镇**大道**号后面**房的户内,盗得被害人罗某某存放在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准备离开时遇被害人返回而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金等物证;
2. 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 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顾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认定结论书、指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材料;
8. 现场监控视频、抓获视频、讯问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萍
2020年11月11日
附:
1. 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情况表》1份。
6.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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