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65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潭市**镇**村**村民组**号,东莞市**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伟军,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在东莞市石碣镇**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车间工作期间,先后三次将车间内的铜排废料偷带出厂,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底的一天,彭某某在**公司车间内将一块铜排废料(重约1.7公斤,价值约91元)藏在其在车间的工作箱中,下班时将铜排放在身上的皮带上夹着带出车间,随后放在其停在公司的小车里并开车离开。出厂后,彭某某在石碣镇**警务室附近路边将这块铜排卖给收废品人员,卖得30元。
2. 2020年5月初的一天,彭某某在**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将一块铜排废料(重约1.7公斤,价值约91元)偷带出厂,之后在石碣镇**警务室附近路边将铜排卖给另一名收废品人员,获得30元。
3. 2020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在**公司上班期间,将12块铜排废料藏在其车间的工作箱中。当天11时许,彭某某将其中9块铜排废料带出车间,并藏到其停放在公司的小车的副驾驶座位底下,准备待下班时拿出厂外变卖。万通公司于当天上午发现彭某某的盗窃行为,随即报案。当天12时许,公安人员在**公司内将彭某某抓获,并在彭某某的小车里起回9块铜排(共重15.5公斤,经鉴定,共价值830.8元),在彭某某的车间工具箱内起回3块铜排(共重6.35公斤,经鉴定,共价值340.36元)。
被告人彭某某上述三次盗窃,财物价值合计共约1353.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缴获的铜排废料,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送货单等书证,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以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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