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2********,汉族,不识字,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被告人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广德市杨滩镇境内先后四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推门进入被害人黄某某位于广德市杨滩镇**村**号的住宅内,将卧室办公桌内的300元硬币盗走。
2.2018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翻窗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广德市杨滩镇**村**号的住宅内,将卧室内的6包雄狮牌香烟盗走。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18元。
3.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广德市杨滩镇**村**号的住宅内,将卧室床头的一部金色老人机及厨房内的一包香烟盗走。
4.2020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翻窗进入被害人邬某某位于广德市杨滩镇**村**号的“长丰小店”店铺内,将吧台将抽屉内的115元现金盗走,后被被害人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3.鉴定意见;
4.证人刘某某、杨诗某某等的证言;
5.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等的陈述;
6.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婷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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