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66********,汉族,不识字,住全椒县**镇**路**巷**号。被告人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6月14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9日晚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伙同郑某某、岳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到全椒县**镇**工地,被告人彭某某和郑某某从工地西边围挡下面的缝隙钻进工地,岳某某在围挡外望风,彭某某和郑某某将工地上的480个金属扣件装进蛇皮袋后从围挡下面缝隙交给岳某某,后彭某某和郑某某在工地继续实施盗窃时被杨某某发现,彭某某和岳某某逃离现场,郑某某被杨某某抓获。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扣件价值为2497元。
2.2020年8月2日晚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全椒县**镇**广场闲逛时,看到被害人王某甲将电动车停放在广场路边,车篮子里放了一个钱包,被告人彭某某趁其不备,将钱包盗走,在离开现场时被王某甲侄子王某乙抓获,经检查发现钱包内有人民币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及同案犯郑某某、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7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勇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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