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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30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住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镇**小区**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7日被佛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邻居李某某家中卧室与李闲聊中,发现李某某卧室床头被子下露出一本农村信用社存折,因案发前两天被告人彭某某从被害人李某某处,得知李某某存折密码为“xxxxxx”,遂产生了盗窃存折后去银行取钱用的想法。被告人彭某某趁李某某不备,将该存折盗窃后拿回家中。同年3月29日14时许,持李某某的存折(xxxx7992)到宁陕县农商银行四亩地支行柜台取钱。取款过程中,彭某某输入李某某存折的密码,先后分两次成功取走存折上的现金共计7500元(第一次取3000元,第二次取4500元),每次取钱后均在取款凭条上签写“李某某”的姓名。随后即在农商银行四亩地支行的ATM机上,将其中的7000元人民币存入自己卡号为xxxx5的家乐银行卡中,另外500元准备留在身上零用。同年3月30日18时许,得知李某某报警后,彭某某借故到李某某家中,趁机将盗窃的存折扔在李的电视桌下,并提醒李某某发现存折,劝其撤销报警。同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彭某某对自己盗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后将盗窃的7500元赃款退赔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产7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赔,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彭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76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建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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