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20221991********,穿青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街**村**组。彭某某因赌博于2016年1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5日23时30分,被告人彭某某和杨某某、黄某某及多名朋友在**路**长廊聚会喝酒。到次日1时20分许,杨某某等人喝完酒结账离开,彭某某趁扶黄某某上车之机,将杨某某的苹果6S手机和黄某某OPPO手机(均已扣押并返还)偷走并扔到旁边绿化带的草丛里面藏匿。经茂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苹果6S手机的价值4033元;OPPO牌R9手机价值22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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