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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村**组**号。2014年7月24日,彭某某因抢劫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6口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镇**村赵某某家,将其牛栏中的一头黄牛盗走,把牛藏到**村**附近的山上,把黄牛脖颈部的铃铛拆下扔了。拍了牛的视频。通过向某某得知做牛生意的李某甲电话,后彭某某联系上李某甲,以8400元钱将牛卖给了李某甲。经龙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为8960元。

2020年6月29日,公安民警在龙山县**广场附近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彭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谅解书、收条、前科材料、微信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关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因其具有退赃、坦白量刑情节,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波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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