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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彭某甲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下街村胜利巷9号102室被害人高某某住处,趁无人之机,进入房内窃得门后纸袋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400余元及床头小塑料桶内的硬币300余元,后逃离现场。

经金华市金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案发现场防盗门内侧提取的手印为被告人彭某甲左手中指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侦破经过、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彭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金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静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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