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彭**,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野县**乡**村**庄**组。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4时许,被告人彭**等人窜至新野县**乡**村村民彭**家,趁彭**熟睡之际用手将彭**家大门摘掉,进入院内,将两只山羊盗走,藏匿于自家院内。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彭**将其中一只山羊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邓州市**镇**村民陈**。经鉴定,被盗两只山羊价值2850元。案发后,被盗另一只山羊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华范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