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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10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0********,汉族,小学,珠海市拱北**路38号店铺**商务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社区居民委员**货站小区宿舍**号,因盗窃涉嫌,于2019年5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雇请陈某某、黄某某在其投资经营的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友谊路**号“**商务”,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在为顾客兑换外币的过程中使用以下三种方法窃取顾客的现金。一、在数顾客交来的现金时,趁顾客不备,秘密将部分现金掉在地上或者抽屉内,从而窃取顾客的部分现金;二、在计算汇率过程中,利用计算器,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使用较低的汇率兑换外币给顾客,从而盗窃顾客的现金;三、在交付兑换好的现金给顾客后,以重新清点为由让被害人将已兑换好的现金交回检查,盗窃顾客部分现金。

1.2018年5月13日10时许,陈某某、黄某某采用第一、第三种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人民币300元和港币 2911元。

2.2018年3月23日6时许,陈某某、黄某某采用第二种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人民币1090元。后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被盗并报警,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退回其港币1020元。

3.2018年2月22日11时许,陈某某采用第一种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元。

4. 2018年2月1日17时许,陈某某采用第三种方法,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澳门币1500元。

5.2018年1月4日10时许,陈某某、黄某某采用第二种方式,先后两次窃取被害人何某某的港币约1600元。被害人何某某发现后报警,陈某某、黄某某退还被害人何某某用于兑换的人民币15000元。

6、2017年11月8日17时许,陈某某、黄某某采用第一种方式,盗窃被害人柯某某港币2000元。后被害人柯某某发现并报警,陈某某、黄某某退回其港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请他人实施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华生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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