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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97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4********,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4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7日、8月1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8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中山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中山市东升镇**社区**路**巷**号住宅院内一房间,正在盗窃一红色塑料袋包裹着的现金(散钱,约人民币100元)时被被害人郭某某发现,逃跑过程中遗留黑色挂包一只(内含被盗窃散钱)及黄色电动车一辆。2018年5月17日上午11时50分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镇**市场**公寓**房内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1张。

3. 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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