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随州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5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北郊区**道**号,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街**号**楼**层**。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2019年7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7日,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6日、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彭某某得知粤北人民医院需要药用间苯二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彭某某低价购进了10kg化学试剂间苯二酚,并使用伪造成品质量报告书、替换包装及标签的方式,冒充湖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用间苯二酚,于同年8月以3200元/kg的价格销售给粤北人民医院,得款32000元。
2.2019年4月,被告人彭某某自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210元/kg的价格购进20kg化学试剂间苯二酚,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冒充湖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用间苯二酚。2019年6月,彭某某与江西皮肤病专科医院约定,以4800元/kg的价格将其中10kg间苯二酚销售给该医院,并约定检测合格后付款。江西皮肤病专科医院收到货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于2019年7月1日退货给彭某某。
3.2019年6月,被告人彭某某与广州中山孙逸仙纪念医院约定,以4800元/kg的价格将另外10kg间苯二酚化学试剂冒充湖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间苯二酚销售给该医院,并约定检测合格后付款。2019年6月21日,广州中山孙逸仙纪念医院收到货后,由药字部药检室工作人员取样并对该药品进行了检测,发现该药含量只有81%,广州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工作人员将该药退回给了彭某某。
2019年7月18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粤北人民医院药学部将彭某某销售给该医院但尚未使用完毕的6020g间苯二酚予以扣押。后经认定,该间苯二酚系假药。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冯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搜查、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
检察官助理:刘欢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1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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