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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麻章区**镇**村**号**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之前在学校读书期间发生矛盾纠纷 ,2019年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徐某某徐城街道城东大道夜潮酒吧后面偶遇被害人林某某后,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七、八名男青年用拳脚殴打林某某并强行将其拖拉到一辆黑色汉兰达小轿车上,搭载到徐某某**镇**村空地处。下车后,彭某某、罗某某、等人使用拳脚、木棒殴打被害人林某某致伤。经法医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2月16日,彭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3月24日,彭某某家属与林某某家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和解材料、指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彭某某及同案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法医鉴定、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光碟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欧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19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4卷,检察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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