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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涉嫌诈骗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33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镇**村**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依照诈骗人员的指示帮助收取赃款共计人民币380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4日,诈骗人员通过电话推广方式,诱骗被害人陶某某在“多米袋”网站上贷款,后以银行信息有误需要重新建档、但需支付押金为由,要求陶某某转账3000元。该笔款项进入诈骗分子指定银行卡后,由被告人彭某某通过自己持有的POS机划入其建设银行卡内,后全部取出交由诈骗人员。当日,诈骗人员通过相同方式,再次骗取陶某某21000元。后被告人彭某某从诈骗人员提供的银行卡内取款16100元,又通过自己持有的POS机将4800元划入其建设银行卡内取出,后将共计20900元赃款交由诈骗人员。

2、2019年6月27日,诈骗人员通过相同方式,骗取陶某某14000元。后被告人彭某某从诈骗人员提供的银行卡内取款13600元交由诈骗人员。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局马湾派出所电话传唤。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已赔偿陶某某人民币38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忙套现、取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琤

检察官助理:沈诗超

2020年7月10

                                      (院印)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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