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8年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1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围**区**栋**房“食为鲜牛杂粉”餐厅内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的现金人民币700元。2018年1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对彭某某的上述盗窃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2019年9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巷盗窃被害人许某某小车内现金人民币1200元。2019年9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彭某某的上述盗窃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3、2019年11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立业路,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路段农业银行附近的一辆银灰色宝骏630型小轿车(车牌号:粤B P****)内的硬币人民币29.5元偷走。当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接报后,在案发现场附近将彭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涉案赃款人民币2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款、涉案车辆;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许某某、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梓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赃款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4.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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