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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2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沉迷网络赌博,因无钱赌博,2020年5月至9月期间,在其母亲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登录张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先后多次从该账户绑定的卡号为62284828400******农业银行卡转走现金共计人民币16231.9元,赃款大部分被彭某某用于赌博全部输掉。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为赌博而盗窃,可以从重处罚;本案系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韦慧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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