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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涉嫌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观上镇******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在铁路镇农贸市场卖干鱼仔摊位处,趁受害人蒋某某不备,从蒋某某上衣口袋处扒窃华为蓝色手机一部,后被受害人蒋某某发现,蒋某某要求被告人彭某某归还手机,并呼喊丈夫陈某某,陈某某追赶被告人彭某某,彭某某在归还手机后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被路人拦下,并和陈某某合力将被告人彭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被盗手机系2019年9月份以1200元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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