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7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社区**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某甲续保。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甲与其兄彭某乙因双方房前的一间老屋发生争吵。被害人彭某乙当晚喝了一些酒,情绪有所冲动,于是就从自家拿了一根钢筋出门找被告人,后被其老婆兰某某和其女儿拦住并夺走手里的钢筋拿去收拾。过了一会儿,彭某乙又从家里拿了一根钢叉出门去追打被告人彭某甲,彭某甲从三马车上跳车跑开,而未被打中。后彭某乙挥动手里的钢叉时打中韦某某的手臂,在一旁的罗某某上前抢走彭某乙手里的钢叉。这时被告人彭某甲即从附近捡起一把铁铲朝彭某乙身上及头部击打,后又用拳头击打彭某乙头部,造成彭某乙头部多处受伤。随后,在场的罗某某打电话报警。经法医学鉴定,彭某乙于2019年6月5日晚被被告人彭某甲殴打所受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彭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和侦查期间,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本案系兄弟间因家庭矛盾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彭某乙对此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被告人彭某甲应酌情从轻、从宽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俊谋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物证两件(铁铲和钢叉各一把);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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