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4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汉寿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因嫖娼行为,2012年8月29日被汉寿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行为,分别于2013年10月9日、2013年12月12日、2016年12月11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500元、500元、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先后7次伙同同案人杨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刑)在本市**高尔夫俱乐部、**村王某某家中、**镇戎**馆等地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赌博人员以“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同案人杨某某雇佣罗某甲负责抽水,雇佣罗某乙、高某某负责望风,雇佣何某某负责赌场内的服务,雇佣李某某负责接送赌博人员。水钱由杨某某、彭某某四人平分。同年7月24日,杨某某、彭某某等人在本市**高尔夫俱乐部开设房间、提供赌具,组织赌博人员“推牌九”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赌资共计146200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彭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庄某某、刘某某、王冬红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同案人杨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为众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0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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