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河东区**街道**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临沂市富宇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临沂市河东工业园区彭家于埠社区拆除工程后,雇佣刚某某、秦某、张某等保安对中标范围内财物进行看护。
2018年9月29日,彭家于埠社区居民委员会经研究同意,住户李某某自行清除此拆迁工程范围内其宅基地的砂。被告人彭某某购买后,并与其弟弟彭某等共同实施。2018年10月27日12时许,因此宅基地砂的问题上述双方发生辱骂、争执,被告人彭某某接其弟弟彭某电话后驾驶鲁******机动车赶至现场,并将王某某、秦某、张某撞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驾驶机动车随意撞击他人,致使三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宗学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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