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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73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吴川市**镇市场赶集时遇见吸毒人员林某某(已作行政处罚),随后被告人彭某某邀请林某某到其位于吴川市**镇**村**号家中卧室内吸食毒品,两人以烘烤方式吸食了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同年7月2日15时许,吸毒人员林某某到被告人彭某某位于吴川市**镇**村**号家中找彭某某聊天,然后被告人彭某某外出到吴川市长岐镇**村村口向一名绰号“神经”的男子购买了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回到家后与林某某一起以烘烤方式吸食了这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同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吴川市覃巴**处遇到林某某,两人一起到吴川市**镇**村村口向“神经”购买了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后两人回到彭某某家中卧室内将这100元人民币毒品海洛因吸食完。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吴川市公安局覃巴边防派出所查获。经讯问,被告人彭某某对其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内吸食毒品海洛因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刑事判决书;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7.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规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具有吸毒恶习且多次作案,亦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康宁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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