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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6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某某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1日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先后多次在自己位于本市大桥某某小区*栋**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闫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了吸毒人员闫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同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了吸毒人员闫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同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了吸毒人员闫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同日5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彭某某的家中将彭某某和吸毒人员闫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吸毒工具一副。经对彭某某、闫某某的尿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查获的吸毒工具照片;

2、书证: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闫某某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尿检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彭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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