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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址: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三组。2007年06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景谷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08年04月07日,因寻衅滋事被景谷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6日;2009年06月05日,因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1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景谷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元;2017年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景谷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2018年12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07月0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云J*****号轻型多用途货车(载钱某某、石某某),由景谷县**镇**鱼庄行驶至景谷县**镇**农家乐,当日17时12分,彭某某醉酒后又驾驶云J*****号轻型多用途货车(载石某某),由景谷县**镇**农家乐行驶至景谷县**派出所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景谷县**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液送检。经检验,送检的彭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18.3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静脉血液提取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保险单、返还物品凭证、提取笔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钱某某、某某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度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有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三组。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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