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3********,汉族,**毕业,*******营业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镇,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区**乡**村***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白色无号牌****汽车,沿***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商丘市**区**村路口处时,被执勤的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6.7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彭某某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工作证明、查获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人闫金星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豫法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DN194号鉴定意见书、皖中衡司鉴【2019】痕迹鉴字第5322号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七星豹”白色电动四轮汽车上道路行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凤梅
检 察 员:韩卫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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