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彭某某通过联系他人提供帮助,使用自己的照片和其弟弟彭书廷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伪造证号为3***********的机动车驾驶证一份。

2019年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沂市西外环兰山区**镇**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向执勤民警出示上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被查获时,被告人彭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伪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坡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