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4日被霍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由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沿霍某某038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湖心路木板桥附近路段时,与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乘坐人徐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王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造成亡人交通事故。后经霍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明
检察官助理:李昕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183********)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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