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敲诈勒索)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从业者,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彭某某见被害人谢某某在**镇“**钢材店”用大型拖拉机托运钢材,彭某某向谢某某提出购买谢某某的拖拉机,谢某某答应以8000元的价格将拖拉机卖给彭某某,准备再行购买一辆新的拖拉机。之后彭某某一直不支付购买款,并多次骚扰、阻挠谢某某,向谢某某索要拖拉机,谢某某不胜其烦支付了2000元给彭某某,要彭某某不要再骚扰自己。

大约一周后,彭某某向谢某某提出要购买尚在有效期的拖拉机行驶证,请谢某某介绍卖家。谢某某将李某某介绍给彭某某,李某某答应以1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拖拉机行驶证卖给彭某某,彭某某告知谢某某购买旧的拖拉机行驶证是为谢某某的车辆办理行驶证,要谢某某支付该款,谢某某担心彭某某对自己不利支付了1000元给李某某。

彭某某将从李某某处购买的旧拖拉机行驶证和自己的身份证交给攸县农机服务站工作人员董某某,请董某某将该行驶证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董某某为彭某某办理了一张新的拖拉机行驶证。

数天后,彭某某再次找到谢某某,提出因为购买谢某某的拖拉机耽误了做事,为办理拖拉机行驶证花费了相关费用,因双方未成交,向谢某某索要自己的工资等损失8000元,谢某某拒绝了彭某某的无理要求,后彭某某来到网岭火车站附近谢某某租房处,作势要殴打谢某某,被赶来的房东唐某某劝阻,彭某某强行夺取谢某某的拖拉机钥匙,将拖拉机发动开回家中。谢某某心里害怕,便由唐某某出面调解,支付了8000元现金给彭某某,后谢某某在唐某某的陪同下将拖拉机开回。

2019年6月24日,谢某某向攸县公安局网岭派出所报案,6月25日彭某某主动到攸县公安局网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赔了谢某某全部损失11000元,取得了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彭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彭某某办理的拖拉机行驶证、农机安全互助保险单、领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董某某、唐某某、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滋扰、恐吓的手段,非法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彭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洪斌

检察官助理:赵幸福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攸县**镇**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