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务工。因参与赌博,于2019年8月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及杨顺(另案处理)经预谋以发现耿某某出老千为由,在肥城市**宿舍内限制耿某某及其朋友何某某人身自由,向二人索要赌资。期间,杨某某手持西瓜刀恐吓、威胁二人并殴打耿某某头部,二人共被限制人身自由9个小时。经法医鉴定,耿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彭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耿某某、何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卢某某四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某、何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芳

检察官助理王晓丽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