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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2018年10月19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街**号**栋**单元**房内与被害人黄某甲因为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期间,彭某某从房间的床底取出一桶事先准备好的汽油,随后将汽油倒出一些在床边位置,然后在房间内找来一个打火机将汽油点燃。着火后,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的孙女)、彭某某、陈某某(黄某甲的母亲)先后跑出4楼出租房,都跑到一楼后,彭某某从停放在一楼的摩托车的车斗里面取出一把事先准备的屠宰刀,用手将黄某甲推倒在地后拿屠宰刀割黄某甲的脸部位置,并先后用屠宰刀捅、割黄某甲的颈部、脚部、乳房和阴部等位置。随后,在被害人的母亲陈某某报案后,彭某某被公安民警在现场当场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系因被他人用锐器砍割剌颈部、胸部造成脊髓离断、左右颈动静脉离断、心脏破裂引起脊髓休克、失血性休克、心力衰竭而死亡;经物价部门鉴定,彭某某放火损毁价值人民币13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达爱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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