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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杀人案)_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彭某某1963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6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镇**社区**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因岳母田某某过世后需买羊子问题与姨夫安某某之妻何某某发生争吵,何某某准备用凳子砸彭某某被人拖开。2020年7月10日,彭某某联想到安某某之前曾殴打自己,又怀疑安某某诈骗其妻子财物,造成其妻子外出多年不归,安某某的妻子几日前拿凳子想要砸破自己头部等各种矛盾纠纷,彭某某便心生怨恨,产生欲杀死安某某的想法。第二日1时许,便到办丧事的厨房中拿了一把菜刀欲砍掉安祥权的头,彭某某走到安某某的身后,用菜刀朝正在作揖的安祥权头部连砍两刀,当场被旁人拖开并将其菜刀夺下。被告人彭某某立即逃离现场,主动到高山派出所未找到民警,随即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因听不懂警察说话,报警未果,到凌晨8时30分,由其哥彭朝爱和其侄儿彭国维陪同彭某某到高山派出所投案。经鉴定,安某某头部伤情为轻伤一级。事后,彭某某之子对安某某的医疗费进行赔偿,安某某对彭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文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入院记录、被害人安某某头部伤情图片,谅解书,前科查询情况,110接警记录;2.证人何某某等11人的证言;3.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6.被告人彭某某辨认作案工具、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某欲剥夺他人生命,使用刀具砍杀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系故意杀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金银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2.法律援助律师:余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散卷1张。

4.起诉书1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涉案财物表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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