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2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镇**组。因吸毒,2014年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均系“美团”外卖**配送站务工人员。2019年1月26日晚,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社区美团外卖**配送站内打牌时,与被害人谭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彭某某遂从其送外卖的摩托车车箱内拿出一把菜刀追砍被害人谭某某,后被同事劝阻。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再次持刀闯至**街道**美团员工宿舍将被害人谭某某上肢、下肢、腰部等多处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3、证人余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_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