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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5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3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庄某甲等人在宝安区***宿舍3**房门口喝酒打牌。2020年2月23日3时许,彭某某与庄某甲因打牌输赢结算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双方互相推搡至走廊。随后,彭某某进入其妻子居住的宿舍内拿出一把水果刀,持刀继续与庄某甲扭打在一起,期间彭某某持刀朝庄某甲挥砍数刀,导致庄某甲头、颈部多处受伤。之后,二人被同事拉开,庄某甲自行前往医院就诊。经鉴定,庄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2月26日20时许,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彭某某积极赔偿庄某甲的损失,庄某甲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

2020年7月29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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