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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33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路过惠州市仲恺区**街道**路**有限公司门口时,看到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在公司内,随即进去公司内威胁邓某甲、邓某乙,要求他们离开**有限公司。邓某甲、邓某乙没有理会,彭某某就挥起拳头想殴打邓某乙,邓某甲看见立刻抱着彭某某并一起摔倒在地上。被告人彭某某站起来后跑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要砍被害人邓某甲,被在场的黄某甲其夺走了菜刀。彭某某遂离开公司到了门口,在微信群内喊话称被人殴打,之后与林某某(未到案)、刘某某(未到案)、黄某乙(未到案)及“术某某”(未到案)去到**公司内,对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邓某甲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反抗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婷

检察官助理:彭程浩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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