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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安福县******号,住安福县******2019年4月18日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安福县平都镇城中花苑“双虎家私”家具店内找刘某某索要欠款,刘某某否认欠钱,双方发生争吵及推搡,后彭某某拖拽刘某某脖子上的围巾致刘某某从床上摔到地上,造成刘某某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赔偿了刘某某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2.证人施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指认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劲松 

检察官助理:胡博文

                                202042

                                (院印)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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