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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住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的岳父沈某某以其妻子林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林某某因此生病为由,准备找被害人林某某索要医药费用。但沈某某自知打架打不过被害人林某某,不敢一人去林某某家,便要求被告人彭某某陪同一道过去,并让被告人彭某某事先准备好汽油。2019年9月12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携带三瓶汽油来到沈某某的家中。当天下午,被告人彭某某与沈某某驾车来到潜山市**镇**村**组,提前寻找林某某家位置,发现林某某不在家中。因被告人彭某某害怕狗,沈某某便将林某某家的一条小土狗抱走并在返回途中将狗丢弃。

当晚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皖HM****小轿车带着沈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林某某家,被告人彭某某下车时携带了一根甩棍。两人进入林某某家中后,沈某某将带来的汽油放在林某某家客厅墙角,此时林某某坐在客厅四方木桌旁的木质长凳上。沈某某要求林某某支付林某某的医药费用,林某某表示暂无钱支付,沈某某将林某某的两部手机拿走。后双方继续协商不成,站在一旁的被告人彭某某认为林某某态度不好,很是不满,用力猛的一脚将林某某坐的长凳腿踢断,导致林某某摔倒在地右腿撞在旁边的桌子腿上受伤,林某某当时就感到右腿疼痛,被告人彭某某还不允许林某某站起。此时,沈某某还是找林某某要钱,被告人彭某某还将汽油倒在林某某家客厅的桌子上,以此威胁林某某支付林某某医药费用未果。后被告人彭某某将甩棍交给了沈某某,并要求沈某某看好林某某,自己前往停车地点准备开车。被害人林某某见彭某某离开,便从客厅逃离,沈某某用甩棍打林某某,林某某用水瓶挡住并将水瓶扔向沈某某。沈某某在后面继续追赶并在林某某家后面的河道旁边追上林某某,沈某某用甩棍击打林某某头部及身体,林某某也予以反抗,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后林某某逃离躲在屋旁稻田中。沈某某见林某某逃离便回到林某某家中,此时被告人彭某某开车到林某某家门口,被告人彭某某见沈某某受伤,为泄愤便就在路边捡了一块水泥砖将林某某家卧室的电视屏幕、空调内机面板砸坏,沈某某用该水泥砖将厨房窗户玻璃砸破,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当晚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与其老婆以查看林某某状态为由再次回到林某某家,但未发现林某某,彭某某遂将林某某家卷闸门旁窗户玻璃砸破,并用塑料袋装着自己的粪便扔在卷闸门上。

沈某某将林某某的两部手机拿走后,指使被告人彭某某使用林某某的微信发送借钱的消息给其好友,以林某某的名义借钱未遂。2019年9月14日晚,沈某某使用林某某的微信余额在江苏省无锡市进行消费,消费金额共计718.85元。

2019年10月10日,潜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林某某系右腓骨中段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日,经潜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彭某某损坏的财物的价格为人民币9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块。

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沈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车辆轨迹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汉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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