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6********,汉族,出生地为江西省信丰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岗**街**号**房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江某某发生争执,双方继而相互拉扯打斗。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从房内桌面上拿起一把水果刀捅伤江某某左腰部,致使被害人江某某腹壁穿透创、左侧胸腔积血、左侧肾包膜下积血(经鉴定: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拨打120送江某某前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前往登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佳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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