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7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88********,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彭某某为龙岗区**街道**厂工人,2016年4月6日上班时间被告人彭某某与工友王某某发生口角,下班后当晚21时许,王某某和工友刘某某、武某某来到被告人彭某某四楼宿舍,质问彭某某,双方在四楼走廊发生口角,被告人彭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小刀将刘某某肚子捅伤后,逃离回老家。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腹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使用刀具捅伤被害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卫平
检察官助理:李金民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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