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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3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聚龙街路口鲜味阁猪杂粥宵夜档,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打斗。随后,被告人彭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向被害人陈某某的面部、肩部、背部、手部等部位,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面部疤痕未见明显增生、挛缩、畸形,长13.2cm,其中位于面部中心区部分长5.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体表疤痕长度累计超过15cm,左腕部、左手功能未见明显障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颧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病情介绍、入院记录、手术记录、CT检查报告书、诊断证明等;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证人黄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等的证言;6.鉴定意见;7. 勘验、检查等笔录;8.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9月30

                                      (院印)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册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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