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33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在东莞市****纸业工作,现住东莞市**镇**村**(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隆回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同年8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东莞市**纸业车间因工作上的问题与被害人陈某某(两人是同事关系)发生矛盾,继而发生打斗,过程中,彭某某用拳头往陈某某的腹部打了两拳,陈某某被打后,身体不适,被送东莞市友华医院治疗,医生检查发现陈某某的脾破裂、胸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医生马上给陈某某做了脾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势已达重伤二级。
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6日将被告人彭某某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