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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通过电话商议彭某某归还借款一事,因言语不合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在平邑县城宝乐迪KTV门口见面并继续吵骂,继而相互殴斗,被劝开后,二人约定到平邑县**路桥下殴斗,在殴斗过程中彭某某将李某乙摔倒在沙滩地上,致李某乙右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侧第3、8肋骨骨折、右肩锁韧带部分断裂,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李某乙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平邑县中医院诊断报告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刚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光盘一张、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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