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在安丰塘镇苏王街道北街刘某某农资店门口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互殴,在厮打过程中,彭某某用拳头将张某甲鼻部打伤,经鉴定:张某甲鼻部所受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二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张某甲对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滨滨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卷;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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