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乡**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四川省叙永县**乡**村**组**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9年2月2日13时许,被害人陈某某来到四川省叙永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彭某甲家中与其商量土地问题,协商未果后,彭某甲妻子陈某某叫彭某甲儿子彭某乙单挑。后彭某甲与陈某某在彭某甲家坝子门口的公路上发生抓扯,彭某甲用木棍击打打陈某某头部、左手等位置,造陈某某鼻骨骨折、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头部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后经泸州市叙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叙)公(物)鉴(法医)字[2020]7号鉴定意见为:陈某某左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陈某某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凤平
2020年8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叙永县**乡**村**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47********
2、 光盘陆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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