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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6〕16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仁某某人,现住四川省仁某某汪洋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9日早上7点过,被告人彭某某在仁某某汪洋镇**街与**街交界处卖枣子时,与摆摊的周某某因摊位发生纠纷,被告人彭某某用嘴巴将周某某左边耳朵的耳廓咬掉部分。经鉴定,周某某左耳廓部分缺失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的女儿彭某某与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目前,周某某已收到全部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香

2016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仁某某**镇**村*组,电话号码:1354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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