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9日早上7点过,被告人彭某某在仁某某汪洋镇**街与**街交界处卖枣子时,与摆摊的周某某因摊位发生纠纷,被告人彭某某用嘴巴将周某某左边耳朵的耳廓咬掉部分。经鉴定,周某某左耳廓部分缺失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的女儿彭某某与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目前,周某某已收到全部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香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仁某某**镇**村*组,电话号码:1354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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