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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21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董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居委会****小区****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4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4月18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博罗县**镇**银行处,与被害人陈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继而持菜刀将陈某某的脸部砍伤,随后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现场处理。经鉴定,陈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妮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6月24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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