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72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男,48岁)同租住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一出租院内。2018年5月30日21时许,二人在院内因玩牌一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彭某某持家中的水果刀将田某某扎伤,致田某某胸腹部开放性损伤、肝破裂、膈肌破裂、右肺挫伤等损伤。经鉴定,田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
同日,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及到案经过、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物证检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艳艳
2018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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