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彭某某红,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3#####,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景德镇市乐平市塔山街道办####号,201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乐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上午07时30分许,在塔山街道办坎上村,被告人彭某某因2018年伤害其母亲华某女被判刑一事耿耿于怀,对正在家中生火做饭的被害人华某女进行殴打,被告人彭某某用脚朝被害人华某女的腰部踢了一脚,随后用脚踩被害人华某女的右手,导致被害人华某女受伤,后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华某女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华某甲、彭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华某女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殴打其母亲,致其母亲华某女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彭某某具备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明
检察官助理:张海燕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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