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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医院门口停摩托车时,看到前妻田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从“龙腾华天”酒店走出来,彭某某认为是张某某破坏其婚姻,便在“龙腾华天”酒店旁一工棚中内找到一把柴刀去找张某某和田某某,看到张某某和田某某坐在一辆奥迪车内,彭某某跑到张某某车门旁,拿出柴刀从车窗伸进去,对着张某某砍了几刀,造成张某某面部、头部、手部不同程度受伤,后张某某开车离开。经鉴定,张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5日,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张某某伤情照片及车辆照片、离婚协议书、门诊收据、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龙腾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其它证据: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春莉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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