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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村**庄**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4日21时许,在蒙城县**镇**村附近烧烤饭店,被害人白某某与同村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与张某某一起吃饭的彭某某见状,持啤酒瓶对白某某头部进行殴打,造成白某某左眼部挫裂创伴左侧眼眶外上缘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彭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蒙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冯学奎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涉案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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