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27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513027************,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区**镇**村**组。2019年2月2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因与被害人刘某某和文某某有感情纠纷,购置水果刀后,持刀来到我市黄圃镇**村**队市场旁**号出租屋三楼**房捅伤被害人刘某某、文某某。随后,被告人彭某某在市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文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
事后,被害人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2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军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碟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4、被害人文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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