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镇**村**村**(**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常平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谭某某发生争执,后持刀将谭的手臂捅伤并逃离现场。2017年6月15日,彭某某在湖南省嘉禾县政务中心办理业务时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7年10月9日
附:
1、彭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卷宗内附光盘。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